湖南:规范“农光互补”电站项目建设
一、农光互补电站的具体技术要求
1、单位面积产量不低于周边作物产值80%
农光互补项目建设应充分评估站址作物现状及作物规划,选取适宜种植的作物,原则上单位面积生产产值应不低于周边种植该类作物生产产值的80%。
2、“农业不可用区域”面积占比低于10%
农光互补项目场区范围分为农业可用区域和农业不可用区域,应尽量减少农业不可用区域在农光互补区域总面积中的占比,原则上该比例不应大于10%。
农业不可用区域,包括但不限于:阵列基础、道路、箱变平台、集电线路塔基等。
逆变器、汇流箱及箱变的布置,以不影响农业种植为原则。
防雷接地材料、电缆采用直埋敷设方式时,地埋深度应以不影响农业种植、不改变地表形态为前提。
3、阵列高度、间距要求
阵列基础结构之间的列间距不宜小于4.0米,行间距不宜小于6.0米,否则2个基础结构之间的区域列为农业不可用区域。
光伏板下沿离地高度应根据下方农业生产需求确定,原则上不低于2.0米。
4、阵列形式要求
根据支架下方种植物的类型与特点,选择:抬高支架式光伏或设施大棚式光伏。
抬高支架式光伏系统,可采用特定角度的固定式安装或可调节倾角的跟踪式安装,
设 施大棚式光伏系统,可采用不同的角度和位置,可部分或者全部遮盖农业可用区域。
设置种植大棚时,大棚应采用不燃或 阻燃材质。
5、农业灌溉要求
项目的交通运输、供水和排水、场区照明、 监控设备等公共设施,应在确定站址和落实站内各个主要系统 的基础上。
项目水源应稳定可靠,光伏组件清洗系统用水应与农业灌溉用水统筹考虑。
二、农光互补项目的实施过程要求
1、农业相关设施应与光伏发电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。
2、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原地表形态,项目到期拆除、 终止或放弃后,应对使用的土地进行复垦、复绿,复垦、复绿后的农业亩产值不应低于项目建设前标准。
3、项目全容量并网后两年内,应开展后评价工作,对农业生产效率、土地综合利用效率等指标进行评估,形成后评价报告。
4、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实施方案实施的,投产时未能达到本通知要求的,开发企业限期整改,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,视情节轻重,可采取约谈、通报、责令停工等措施。
文件原文如下
责任编辑:周末